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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预算管理

一、法国的政府体制

  (一)法国政治体制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10月4日通过的,1962年作了一些修正。宪法规定总统为最高权力者,总统由全体法国公民直接选举,任期7年。共和国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同时负责处理国家的外交关系,如参加各国首脑会议等。总统府设有一个总统秘书处,协助总统处理日常事务。总统的行政权由政府负责,总统的立法权由议会负责。(1)行政权。法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法国中央政府向国民议会负责。中央政府下设大区政府、省政府和市镇政府。大区政府由中央政府委派大区行政长官,并兼任大区所在首府的省长。省政府由中央政府委派省长。(2)立法权。国家设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设577名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任期5年;参议院有321名参议员,任期9年,间接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1/3。大区、省、市都设有同级议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大区和省都设议会主席,市镇设市长。

  (二)行政体制

  中央政府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由总统任命,总理领导内阁会议。政府向国民议会负责,回答议会以书面、口头或文章等形式提出的问题。国民议会可以通过投票解散政府。政府总理负责宪法第21款赋予的管理政府事务的所有职权。政府内阁设20--25名部长和40--50名国务秘书(部长级)。政府内阁成员不能作为议会成员。总理下设:

  1.政府秘书长。负责政府机构的平稳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还负责起草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向立法者提供咨询。
  2.内阁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总统主持,总理和各部部长参加,其日程由政府秘书长安排,由总统决定。内阁会议主要负责对政府有关重要事务进行决策。
  3.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设内政、财政金融、公共工程、社会、报告和研究等部门,是一个由政府高级公务员组成的机构,主要负责向政府提供咨询。政府所有的"法案"在提交内阁会议或议会之前都必须向国务委员会提出咨询;政府还可以要求国务委员会就其关心的问题提出看法或改革建议。国务委员会具有参谋职能和其法律职能,但两者是严格区分开来的。

  各部的职能由内阁会议确定。各部负责编制和执行每年《预算法案》中规定的本部门预算。

  (二)司法体制

  法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律准则"基础上。法国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各项法律由法院和法庭执行。法国法院分为三个体系:(1)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当局,它约束政府、管理机构和法院的行为。(2)司法和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在国务委员会的授权下司法。最高行政法院下设5个行政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下设33个行政法庭。上诉法院有权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司法法院在上诉法院的授权下司法。司法法院审判个人之间的案件;行政法院审判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案件。涉及到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成员的案件,由高等司法法院负责审理,该法院由国会议员组成。对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裁决有疑问的,由仲裁法院作出最后裁决。(3)审计法院。审计法院主要负责审计政府机关的账户,对不合理开支以及侵占公款等案件作出判决。

  (三)地方政府

  法国的地方政府包括大区、省和市镇三级。法国目前有22个大区,以及4个海外大区。大区是一个地区性机构,由选举产生的大区议会领导。议会主席决定大区长官人选,议会投票决定大区的预算并对大区事务进行辩论。大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发展、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中学教育。

  除了大区之外,法国还设立省。法国目前有96个省,4个海外省。省由选举产生的一个省议会管理,议会主席决定省内长官人选。省的职能是承担省内各种公共服务。此外,法国还设有3650个市镇。

  中央政府委派的大区区长(或省长),负责管理和协调中央各部门在大区(或省)内中央机构的事务和预算执行。

  (四)财政体制

  法国实行国家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主要特点是:(1)中央财政收入占主要比重。法国中央级预算收支在4级政府总预算中所占比重大约在66%左右,地方(省和市镇)预算所占比重在34%左右。(2)税收由财政部及其派驻机构统一征收。法国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占90%左右,其他收入占10%左右。所有税收收入都由财政部派驻地方的税务机构和公共会计机构征收。(3)国库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财政部在各地都有派出机构,大区和省为财政厅,省以下为财政所。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都必须经财政厅(或所)办理。

  法国实行分税制。中央税(国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石油产品税、公司所得税、其他税收。地方税包括直接税(职业税、居住税、房产税、土地税)和间接税(专利税、演出税、娱乐税、通行税、居住税、矿泉水附加税、广告税和打猎税)。法国是一个财权相当集中的国家。中央对地方补助较大,占地方预算收入来源的25%左右,地方对中央有相当大的依赖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均衡拨款。它是目前法国最主要的转移支付形式。此项拨款由人口、公路长度、学生数、公用设施负担情况、贫富状况等60个因素决定。该项拨款只拨给省和市镇两级,不拨给大区。(2)职能转移和分权综合拨款。这项拨款是由于法国在80年代以后实行了以分权为核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发生变化而设立的拨款。分为两个渠道:一是将部分中央税改为地方税;二是设立一个综合拨款指标,以弥补因职能转变而增加的地方政府支出。(3)减免税补助。中央政府出台一些减免税政策造成地方收入减少,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4)贫富调节基金。将一些比较富裕地区的税收直接转移给贫困地区。

二、法国的预算管理

  (一)主要预算管理机构

  法国财政经济工业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家财政、税收、经济发展等。财政部内设经济事务部和预算部。经济事务部由若干个局组成。其中预测局主要负责宏观经济预测,国库局主要负责国有企业和国家债务。

  预算部是编制国家财政预算的主要部门,下设预算局、公共会计局、税务总局等。预算局负责编制国家预算,决定国家预算收支平衡和政府开支的优先秩序。预算局有250多名工作人员,下设5个司,它们分别管理和控制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其中有一个司负责综合预算以及编制《预算法案》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预算。税务总局负责税收方面的事务,包括税收立法和直接税的征收。公共会计局负责预算执行和管理国库帐目、年终财政决算以及间接税的征收。

  (二)预算立法

  法国宪法对预算程序、预算科目、以及预算立法和预算执行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2年法国议会通过了分权法,并于1983年起执行。分权法将中央政府的部分职能交给了地方政府,主要包括教育、土地使用以及社会发展等职能。

  法律规定预算支出包括强制性支出和非强制性支出,预算必须首先保证强制性支出。强制性支出主要包括政府公务员工资以及一些社会服务和福利。当这项支出出现缺口时,政府可以向议会申请增加开支。

  法国法律和欧盟条约(马约)规定政府当年债务不能超过当年GDP的3%,同时,在国库账户上不能出现赤字(发债之后的赤字)。

  政府每年制定一个《预算法案》,《预算法案》规定政府的各项预算,并由议会通过后执行。

  (三)中央政府的预算编制程序

  预算编制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年12月15日开始至第二年4月。由预算局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大纲。同时,在假定各项立法和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由预算局对下年预算作出预测。根据预测再进行调整,制定预算的总体框架提交给政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长和总理讨论预算报告,并于4月份决定下年度财政预算的总原则(如1995年的情况:公务员减少1.5%;政府的运行成本减少8%等)。总理再用正式的信函将这些原则通知各部部长,确定下年度预算的编制方针。

  第二阶段:5月至6月。预算局与各部门进行第一次会议。预算局与各部门对传统项目的开支成本和新政策的开支问题进行讨论,就大多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交给总理,由总理与各部门协商解决。最后,总理通过正式信函给各部门规定其支出最高限额。

  第三阶段:7月到8月。预算局与各支出部进行新一轮会谈,在支出限额之内决定部门的各项预算。

  第四阶段:9月至10月。预算局起草下年度《预算法案》,并交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后,于10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提交给国民议会。

  编制预算时,共和国总统只决定预算的一些"大方向",同时关心国防和外交政策问题。总理决定其他各项预算政策。总理对各部门预算分歧进行仲裁,签署预算"框架信",以及"最高限额信",发给各部部长。内阁在《预算法案》提交议会之前负责对这个法案进行审议。

  减少财政赤字是法国目前预算编制最重要的任务。1991年至1993年法国财政出现过大量赤字,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政府因此于1994年出台了一个《5年法律指南》,以确保5年内财政支出得到有效控制。控制的目的是使财政赤字减少0.5个百分点,1997年达到赤字只占GDP的2.5%。同时规定预算支出必须保持在一个不变的常数水平(根据物价调整)。

  (四)预算立法程序

  政府提交的年度《预算法案草案》首先由议会的财政委员会审议,然后再交给部门委员会审议。与其他法案不同,《预算法案草案》必须首先经国民议会通过,再经参议院通过。如果在两院通不过,就由两院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与政府共同讨论一个相互妥协的方案。如果联合委员会仍然不能与政府达成一致,最后就由国民议会说了算。议会通过《预算法案》的程序是:

  审议通过《预算法案草案》的第一部分。即授权征税和规定主要的支出科目。议员可以改变税法,以保证税收收入不减少。议会讨论通过预算"均衡点",确定预算缺口和借款额度。

  讨论《预算法案草案》的第二部分。讨论通过按现行法律下需要保留的支出预算,投票决定预算科目和部门预算。议会可以降低预算支出水平,减少支出,但议会不能增加预算,也不能重新分配预算。

  议会必须讨论通过每年的支出预算,包括各项法律规定的预算支出。对于那些指令性的预算支出项目,议会除了讨论通过支出的上限之外,只对支出作一个估计,执行中这些支出在上限范围之内可以超出估计数。

  《预算法案草案》在财政年度之前提交给议会。如果国民议会超过了限定的时间没有作出决定,《预算法案草案》就通过一个特定的程序自动提交到参议院。《预算法案草案》经议会通过以后,就被批准为《预算法案》,同时交给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取消法案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条款。

  (五)预算执行

  预算经议会通过以后,原则上只能由议会进行更改,但在某种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法令的形式增加某项预算,条件是要同时等量削减其他项目的支出预算。然后再以《预算法修正案》的形式经议会批准。另一方面,政府可以不经议会同意中止某项支出,或暂停某项拨款以稳定总支出水平。预算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议会报告一次,时间一般在11月或12月。原则上,除经议会批准,预算资金在《预算法案》规定的项目之间不能进行调整。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在不超过该项目拨款总额10%的情况下,预算资金在部门内部相同的预算科目之间可以进行调整。

  (2)预算资金在支出性质不发生变化时,可以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

  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拨款不能结转到下年。特殊情况包括:资本性支出在年底前没有用完的部分;《预算法案》明确规定的资金等。其他任何支出,只允许结余部分的10%结转下年。

  1.拨款的分配

  预算在12月31日以前经议会通过后,总理通过法令形式将预算拨款指标分配到各部门。预算拨款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议会通过的预算进行,财政部既不能改变预算拨款,也不能将其留作储备或机动。预算拨款按照部门进行分配,即每个部门都负责执行本部门预算。

  预算拨款分成类。法国预算支出大约分为1100类,这些支出类一部分是按支出的类型进行划分,如利息、政府公务员工资、运行经费等;另一类按支出用途进行划分,如社会和文化补助、公路投资、学校投资等。各部门不能改变支出类别。财政部通过向议会建议并经议会批准后对一些重要的事项可作一些小的调整。预算类级科目进一步细分为预算款,它是按支出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的;预算款级科目进一步细分为预算项,它用于表示具体的支出项目,如设备支出、供热支出、旅游支出等。支出管理部门只能在款级科目之间或项级科目之间对预算进行调整。

  预算执行中,预算拨款分为三种类型:(1)无限额信用拨款。这类支出是绝对强制性和不可延迟的。例如国债利息,即使出现预算缺口也必须支付。这时,政府不必要经过议会授权便可直接增加支出进行支付。(2)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支出。它主要包括政府公务员的工资、社会服务和福利等。当这类支出出现预算缺口时,除了紧急情况之外,政府可以要求议会授权增加支出,按照法律规定,议会必须批准。(3)其他有最高限额的支出,这些支出不能超出预算。

  2.拨款支付程序

  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是法国预算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拨款过程中,首先由各部部长授权本部门的支出管理人员(即授权人员)作出支付决策,即开具拨款凭证。其次,每一笔拨款都必须经财政部派驻各部门的财政监察专员签字。财政监察专员检查各项拨款是否符合预算,支出部门是否还有预算资金用于该项拨款。再次,财政监察专员签字之后,拨款凭证送达政府的公共会计,由公共会计负责具体拨款。全国所有的公共会计都是财政部的公务员,它的责任是审核拨款是否符合规定和手续。公共会计责任很大,如果出现差错,责任直接由公共会计个人承担。为了避免风险,大多数公共会计都将收入的一部分投保。

  具体说,公共支出的支付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付款承诺阶段。付款承诺是产生支付法律义务的行为。比如签订一项合同,或者雇用一名政府雇员等。它是支付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付款承诺是授权人员的主要职责,其承诺记录在专门的承诺账户上。(2)核算阶段。政府部门在作出承诺之后,要计算出各项承诺应支付的资金数额。同时检查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如果资金不足,就要作出新的付款承诺。(3)授权阶段。支出部门发给公共会计官员允许支付的授权。以上三个阶段都直接由支出部门负责。只有进入第四个阶段时,公共会计才开始介入。(4)实际拨付阶段。公共会计接到支付指令后,对支付指令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再进行拨款。

  对于某些经常性支出,如每月的工资,不需要正式授权,只需要每月将工资数据提供给公共会计,由公共会计直接发放。

  3.预算支出的监督和检查程序

  法国财政监督和检查制度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建立在财政监察专员制度和财政公共会计制度基础上的。

  财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由财政部向各部门派驻财政监察专员,负责对预算支出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监察专员的权力很大,各项支出只有经过他签字公共会计才能拨款支付。财政监察专员的检查主要在支付承诺阶段进行。在这个阶段,财政监察专员要检查支出的合法性,即检查支出是否与现行法律和法规一致。比如,检查政府职员的雇用是否符合公务员条例;或者检查政府合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用于原定的预算项目上;预算拨款是否足够用于支付;检查如果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开支,部门预算的上限是否会突破等等。如果发现问题,财政监察专员可以拒绝在支付承诺上签字。没有财政监察专员的签字,公共会计就不能进行支付。

  公共会计监督检查主要体现在授权阶段之后,即支出部门的支付指令经财政监察专员签字后交给公共会计以后,公共会计就要负监督检查的责任。公共会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负支付决策的责任,而只负执行支付的责任。公共会计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拨款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是否有资金适于该项拨款。

  如果支出部门对财政监察专员拒绝签字有意见,可以通知财政部长,由财政部长决定是否给予支付。在公共会计监督检查环节也一样,如果公共会计拒绝支付,其他人一般不可以强制支付。如果公共会计人员的上级强制其支付,那么责任由强制者承担。

  在以上两个监督检查过程中,承诺阶段的监督,即财政监察专员的监督是最重要的。因为一旦作出承诺,发出支付指令,支付就基本上生效。

  为了确保这些监督检查程序不妨碍政府的正常运转,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处理这类问题。一般地,除非问题特别复杂,财政监察专员必须在两天内作出处理,公共会计也只能用几天时间进行处理。为了节省时间,政府各单位通常在承诺阶段之前就向财政监察专员发出文件,以避免因监督检查耽误机构的正常运转。

  如果支出部门违反了预算法,支出管理者就可能被送交预算纪律法院,该法院可以对支出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给予法律制裁。公共会计员在支付过程中出现错误,送交审计法院处理,其本人要向国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六)财政管理的基本方法

  1.国库资金管理方法

  法国国库资金管理模式比较特殊。法国国库资金的管理不是由其国库局操作,而是由财政部公共会计局操作。财政部公共会计局在全国各地区都派有公共会计。大区设有财政厅,财政厅厅长就是财政部的公共会计,财政厅长下面还有很多公共会计人员。省级下设财政局,局长是财政部的公共会计,市镇也设有公共会计。全国公共会计人员约60000名,全部是财政部的公务员。法国各级政府的所有收支都要通过公共会计。各级地方政府的预算由各级政府自己负责制定,但收支帐要由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进行管理。

  各地的公共会计部门都相当于一个储蓄银行,它可以以市场利率向居民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用于减少国家债券发行量。政府的各项收支都通过公共会计进行结算。

  国库资金的管理原则比较简单。政府的每个公共会计部门都在法兰西银行开设一个账户。这些账户全部通过电子网络集中与法兰西银行总行(巴黎)进行联网。每日营业终了,财政部公共支出局与法兰西银行确定国库资金余额情况。根据法国法律和和欧盟条约的规定,法国国库账户不能出现赤字。为了保证满足这项要求,避免因资金流量预测的边际误差,国库账户上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资金结余。也就是说,作为一项谨慎的措施,国库总是保持借入的资金略大于实际需要借入的资金。

  从管理方法上看,法国实行的是单一账户管理制度。其特点是:

  第一,国库账户不仅管理中央政府的资金,同时也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大区、省和市镇)的资金。中央政府替地方政府征税,全国所有税收人员都属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每月将地方预算收入的1/12交由地方政府进行支付,以保证地方政府机构开支的需要。地方政府禁止将资金存入其他银行。政府的公共机构也必须将其资金全部存入国库,除非国库认为其资金管理过于复杂而同意其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同时,邮政储蓄也集中到国库账户上进行管理,邮政储蓄的利率略低于市场利率。

  第二,政府各部门的支出全部通过公共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各支出部门只能在公共会计上开设账户,不能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只给各支出部门分配支出指标,不直接拨付资金,所有资金停留在国库账户上。只有当支出部门开出支票,供应商凭支票从国库账户上取走资金时,资金才离开国库账户,进入流通。

  第三,禁止开设预算外账户。法国公共账户管理原则溯源于1959年的《机构法》,它几经发展产生了后来的《财政法》。《财政法》规定禁止各单位开设预算外账户。因此,预算的各种补充性收支和其他各种特殊账户受到国库的严格控制。

  在法国,采用国库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国库资金主要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使各个支出部门免于自我进行复杂的现金流量管理,而将主要精力用于搞好预算执行。各部门不必担心其支出速度,因为国库资金始终是流动的。其次,统一资金管理有利于国库充分利用资金进行运作,它可以使财政资金迅速适应货币政策的需要。但是,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库要有很强的现金流量的预测能力。

  2.收费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一些收费,但数目很少。中央部门收费占其预算的20%。收费收入缴入国库账户,在使用上作为各单位的自有资金,不与支出挂钩。

  3.收入预测方法

  收入预测一般从8月份开始。首先,根据前8个月的经济情况对全年及下年度的经济情况进行预测;其次,再根据上半年的实际收入对全年和下年度收入进行预测;再次,在这些预测的基础上,根据下年度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因素进行调整。

  预算局每月请各司局的专家参加经济和收入预测。这些专家分别负责对每种税收进行逐个预测。预测中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季节性因素和一些可能发生的意外因素。在作出预测之后,专家们每月都要将当月的收入情况与预测的收入水平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这个专家小组由预算部部长领导,负责监督收入预算的执行。

  4.支出预测方法

  支出预测主要采取两种方法:(1)对于数额较小的支出项目,采用统计方法进行预测。即对以往的支出作出统计分析,确定今后的支出。比如采用回归法。(2)对于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则要进行因素分析。预算局要掌握与该项支出有关的所有信息和影响该支出的所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支出预测。比如,对社会福利支出的预测,必须根据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员数、福利标准,以及有关福利政策法案的修正因素进行比较严格的预测。最后每月将各项支出的预测数加总起来。

三、法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及管理

  法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公共采购和公共服务的委托经营。政府采购法规由财政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法规分为两部分:法律和规章制度。

  公共服务委托经营是指政府通过合同将政府行为交给企业经营,其收益作为企业收入。如国家将一条高速公路交给一个土木公司经营,公司就对使用高速路的人收费取得收入。这种方式等于将民间资金用于公共服务。政府一般将能取得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委托给企业经营。

  公共采购也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政府通过合同要求企业提供货物或进行施工。政府直接付钱进行这种采购。

  目前法国的公共采购只涉及到国有单位进行的采购,但欧盟采购指令规定私营企业用国有资金进行的采购也要包括在公共采购范围之内。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必须遵守公共采购法。从政府机关分解出去的部门当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水平时也必须遵守公共采购法。

  法国公共采购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分别设立了各自的招标委员会。国家级的招标委员会由政府公务员组成。它只发表评标意见,不负责定标,定标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招标委员会由当地议员组成。地方招标委员会既负责评标,也负责定标。

  财政部管理公共采购的组织形式及机构情况是:财政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监察,但不参与决策。采购决策由各部部长决定。各部自己设公共采购处负责进行采购,采购人员由各部通过政令形式任命。

  财政部在法律事务局下设公共采购司。公共采购司下设法规处、顾问处、经济事务处。法规处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法和各项规章制度;顾问处是由原来的不动产处和计算机、电子、通讯处,以及工业事务处合并而成的,主要负责原来各处有关方面的采购事务;经济事务处负责采购中的经济管理,包括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与财政部公共采购司相平行,中央政府还设立了三个委员会,对财政部公共采购司的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评价。这三个委员会分别为"公共采购行政委员会",委员长由国家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兼任;"公共采购技术委员会"和"公共采购经济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公共采购中的技术和经济问题。三个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财政部公共采购司的工作人员。

  法国政府设两个专职公共采购监察机构:(1)采购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级公共采购进行监察。主持人都是法官,包括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审计法院的法官等。委员会每月召开1-3次会议,分行业审议采购项目。(2)采购部门委员会。由刑法法官组成。主要负责案件调查,有搜查权,有权将调查案件提交给法院。委员会有6名法官。

  概括地说,1.法国公共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三个方面:(1)司法。有关法院和采购专业委员会、采购部门委员会专门负责司法问题;(2)技术。中央政府的公共采购技术委员会和财政部公共采购司专门负责技术问题,如招投标的技术指标等;(3)经济。中央政府的公共采购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公共采购司专门负责经济问题,主要是政府采购资金等方面的管理问题。

  2.法国公共采购的监察查体系包括四个方面:(1)议会监察。议会主要对《预算法案》、《预算法案》的修正案和财政决算进行监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政府部门需要采购的项目和数额,并通过财政决算审查公共采购的完成情况;(2)行政监察。主要是各部部长对公共采购员的行为进行的监察;(3)司法监察。主要是审计法院和上述司法方面的采购委员会进行的监察;(4)财政监察。主要是财政监察专员和公共会计进行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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